为了确保江苏省的道路交通安全并提升通行效率,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重要法律与行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规定。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个人和组织,均需严格遵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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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道路通行条件的管理与保障。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有责任确保道路完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维护交通设施,如信号灯、标志、标线和监控设备,以保证道路清晰、醒目、准确和完好。在道路新建、改建或扩建时,交通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并通过验收,确保安全使用。乡村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处罚措施。根据条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乃至拘留等处罚。罚款数额有具体标准,如行人或乘车人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等,将分别被罚款2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道路通行的多项准则,旨在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第三十六条强调了车辆与行人的道路使用规定。在没有明确车道划分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在道路中间行驶,而非机动车和行人则需靠右侧行走。具体宽度为:路面宽7米以上,行人应在1米范围内,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在1.5...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归属。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当地需迅速组织、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参与紧急救援,并确保市、县负责人现场指挥。各部门需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确保人员、车辆和设备准备就绪,定期演练。急救医疗机构接到...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三)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四)摩托车...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强调了各级和相关部门在交通安全责任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需建立责任制和保障机制,将交通安全纳入考核,并对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乡(镇)和城市事处负责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除安全隐患并进行公民安全教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有责任逐步淘汰那些排气污染严重的助力车等交通工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这类车辆的车牌,对于已发放牌证的助力车,可以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方式进行处理。具体的报废标准由设区的市制定并公布。条例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 残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除外的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