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账户”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将户籍迁入新参保地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就能申请将“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但补缴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改变临时账户的性质。
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时,由于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10年,也就不可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他的养老保险转到新的就业地。
但为了维护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就采取了临时账户的措施,方便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当这部分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将统一归集到待遇领取地,不会影响退休待遇。
“临时账户”不影响退休待遇,但“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可作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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