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汽车年审需要: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粤警号牌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下(含9人)以下没有发动机排量的纯电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4、代理人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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