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税是一种世界通行的税种,它都有一些共性的制度安排,概括如下:
(1)按照评估值来征税。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
(2)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比如可以作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
(3)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比如说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等这样的一些支出。
(4)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比较复杂或者非常复杂,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当然,会参考国际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的一些特点,也会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我们房地产税制度。比如说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
按人均评估价征收最为合理。家庭人均住房价值精确体现财产多寡,也对应着获得公共服务的多少,所以这种计征方式能最好体现财产税的本义。在这种方式下,不是规定人均免税面积,而是规定人均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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