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时,应当经本机关集体审核研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举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应当对接受的检举、控告件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因此,在处理检举控告件时,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仔细调查核实,并制定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措施。此外,承办机关应当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与检举控告人沟通,及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到提到的问题,“经本机关集体审核研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的规定是指,承办机关在制定最终处理意见和措施时,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上报处理结果。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处理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如果检举控告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诉,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举控告人不满意承办机关的处理结果,还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护权益?如果检举控告人对承办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请求重新核查处理,并说明理由和证据。上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是否需要重新核查处理或者修改,或者认为处理结果无误,均需及时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此外,如果检举控告人认为承办机关的处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检举控告件时,承办机关应当认真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实进行核查处理,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检举控告人也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共同促进监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应当对接受的检举、控告件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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