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中使用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如未约定仲裁机构或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等,可能导致无效。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些不规范的仲裁协议无法明确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确定仲裁机构,因此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因为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以下几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1)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2)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3)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上述各类不规范的仲裁协议,虽不是一律被认定为无效,但多数会因为无法明确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无法确定仲裁机构而导致无效。
拓展延伸
仲裁:为何它是商业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
仲裁作为商业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有多个原因。首先,仲裁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高效。它通常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其次,仲裁具有保密性,双方争议的细节不会公开,有助于维护商业的声誉和机密性。此外,仲裁过程相对较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仲裁程序,使得解决方案更加符合双方的需求。最重要的是,仲裁裁决通常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各国普遍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业仲裁裁决,这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大的保障。综上所述,仲裁因其高效、保密、灵活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势,成为商业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
结语
合同争议的解决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要素。然而,许多合同当事人由于对仲裁制度和机构的不了解,往往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不规范的仲裁协议。这些不规范的协议可能导致无法明确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无法确定仲裁机构,从而影响协议的有效性。仲裁作为商业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因其高效、保密、灵活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势而备受青睐。它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维护商业的声誉和机密性,并为商业交易提供更大的保障。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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