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包括参与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决定、提出经营建议、选择审计机构、获取审计报告、查阅财务资料、维护自身利益权益、督促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为企业提供担保。此外,有限合伙人还可以与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竞争业务、出质财产份额、转让财产份额。以上行为需遵守合伙协议规定,并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人由于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其很多行为都不被视为是执行合伙事务,那这些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究竟是哪些行为呢?下面是具体条文的介绍。
一、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其它有关有限合伙人的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结语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并非全部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入伙、退伙的决策,提出经营管理建议,选择审计机构,获取审计报告,查阅财务资料,主张权益或提起诉讼,督促事务合伙人行使权利,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此外,有限合伙人还可以与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合作竞争业务,出质财产份额,转让财产份额(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利润分配和其他事项需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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