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2、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除和除名;
4、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5、负责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负责执行仲裁法、仲裁规则。
设立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4、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