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裁决的性质主要有三种看法:
1.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2.裁决是一种行政复议;
3.是一种独立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认为此裁决其本质为行政复议。1999年失效的原《行政复议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于1998年生效的,按照这样的时间顺序以及法律内部协调一致的要求,我们就可以这样认为裁决是复议的结果,复议是裁决的过程,本质上是一回事。
一、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仲裁吗?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而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作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合同仲裁后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合同仲裁后不可以提起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行政仲裁是不能进行复议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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