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 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处理方法如下: 1、双方协商由哪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双方协商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分割廉租房。此时的分割并不是指房子归谁,只是判决由谁继续居住廉租房,另一方搬出廉租房。 也就是说,一家之主申请廉租房是由政策规定的,但是 离婚 时并不是由户主直接占有廉租房,其他人,只要是法院判决继续居住的,也可以继续居住廉租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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