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 仲裁申请书 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 管辖 ;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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