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征用土地方案:由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审查批准: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町).村庄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验证)制定,即将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总费用分配给所有者和使用者,具体执行者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和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应自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批准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收补偿.设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被征收的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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