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处理权属纠纷中广泛采用行政确权的方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确认和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确认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
确认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根据《草原法》的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处理。
确认和处理水事争议。根据《水法》的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确认和处理水面、滩涂权属争议。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确认和处理矿藏资源争议。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行政机关作出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的确权决定属于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确权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该法第6条第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房产权属争议能否申请政府确权
如果是农村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确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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