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旨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参与到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中,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构成该罪,但非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犯罪者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而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当事人,应当作广义理解,是指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谓帮助,是指行为人直接实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或者参与到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当中去,或者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的行为。其具体包括:①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且不以当事人知晓为必要;②受当事人的指使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③教唆、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④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伙同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等。向当事人传授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当中,解释本罪之构成要素“帮助”的结果是,当事人本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本罪的共犯。
刑事案件当事人为自身的利益而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教唆他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不以犯罪论,而视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是合理的、妥当的。但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立法上却不作为犯罪加以规定,这并不妥当。当然,在《刑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无法主动地弥补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也就是说,不能追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能构成本罪。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可以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但是,非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构成本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结语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行涉及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参与毁灭、伪造证据、为其提供方便等行为。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构成该罪,而非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构成该罪。犯罪人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而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这一罪行的构成要素及其刑罚规定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以维护司法公正与证据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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