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过户,宅基地通常情形下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能够转让或者租赁给个人的,只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转卖或者租赁了宅基地上的房子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拍卖么
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较少适用。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不会直接拍卖被执行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宅基地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前提下,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村民和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的农村住房结果不同。如果该村村民因继承而获得多套房屋,原则上不予处理。村民可以把多余的房子卖掉,也可以保持原状,但不能重建。房屋损坏后,剩余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三、农村建房新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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