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行政复议吗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其构成要件:(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2)职权要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3)期限要件。行政机关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一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其中有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署、盟。二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是行政复议机关。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在我国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包括省、市、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行政工作,因此,无论是国务院还是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作为其行政工作的一部分,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复议任务,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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