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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