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相关单位缴纳,用于支付无法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缴纳通常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证金是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存储的专项资金,实行层级监管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不得挪用。
法律分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是由有关的单位进行缴纳,在有关的单位不能支付工资的时候,这些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因此缴纳的话一般是到社会保障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拓展延伸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申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申领人必须是农民工身份,具备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申请流程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监察部门审核等环节。申请人还需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以便工资保障金的发放。申领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具体要参考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结语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申领需满足条件、按程序进行。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民工身份、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劳动监察部门审核等。申请流程包括填写表格、提交证明材料等。申请人需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以便发放。具体条件和程序请参考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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