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签字,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无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如果借条上只有担保人的签字,则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你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一般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在借款人向其出具的借条中是否明确规定?
在借款人向担保人出具的借条中,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否明确规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承担连带责任,即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条中明确写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对于确保担保人的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起草借条时,应当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并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可靠性。同时,担保人也应当在签署借条之前充分了解并认可自己的连带责任,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结语
在起草借条时,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至关重要。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承担连带责任,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明确写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有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提高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可靠性。担保人在签署借条前应充分了解并认可连带责任,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争议。确保借条中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将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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