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段户籍范围更广,包含籍贯,记录了公民存在的基本社会关系,如姓名、居住位置、亲属关系等;籍贯是指祖辈的长期居住地,有宗族性。
性质不同:户籍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婚姻状况等,记录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可以变动;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不能变动,如要变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用处不同:户籍包含自然人的身份激世信息,常用于公安机关登记个人信息、企业登记劳动者信息等情况;籍贯更强调对家乡的归属感。
效力不同:户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籍贯是没有任何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明碧肢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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