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男女签同居协议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居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但恋爱协议中部分内容是有效的。如涉及到房屋租金的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同样涉及到的给付生活费行为是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已经发生的一般不可撤销。但是如果像是关于忠诚条款约定内容,仅是道德层面的相互约束,而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且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且涉及到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权、身体权等基本人身权利,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意义和效力,无法因此对双方互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若因此提出感情精神补偿请求,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更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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