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户口簿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需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可凭当事人书面声明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可以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因此,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对其婚姻状况进行书面声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拓展延伸
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中户口本的要求和规定
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中户口本的要求和规定是指在进行婚姻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户口本相关信息和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时,双方必须提供有效的户口本作为身份证明。户口本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婚姻状况等内容。具体要求包括户口本必须为原件、必须是最新版、必须有公章、必须无涂改等。此外,如果双方其中一方为外国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国际婚姻登记证明文件。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中户口本的要求和规定是为了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
结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对于户口本的要求和规定是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措施。双方提供的户口本应当与身份证一致,并且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当事人的书面声明。这些要求和规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确保婚姻登记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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