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贪污罪的证据都是由纪检委或者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来提供,但是提供贪污罪的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重视对书证的收集。贪污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人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往往要在财务账面上反映出来。因此,办理贪污案件,一定要重视对财务帐面和单据等书面证据收集。对这些书证的收集,往往是认定贪污犯罪和使案件得到突破的关键。
(2)要注意收集有关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要准确认定贪污罪,必须有证明行为人主体身份证据。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故意上,非常相近,两罪最主体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并且两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高于侵占罪。这使得在两罪的区分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办理贪污案件,一定要将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作为证据收集的一个重要方面。
(3)要加强有关共同犯罪的证据收集。贪污犯罪经常是相互勾结实施共同犯罪,有的甚至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体。特别是在全球一体化的新形式下,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之间的交往越来多。贪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方式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的贪污共同犯罪越来越隐蔽,因此,办理贪污案件时,应当充分重视这一特点,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
(4)要防止行为人转移物证。行为人实施贪污犯罪后,除已将赃款挥霍殆尽解外,被其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往往由其私存,私放或者私用等,这些公共财物是证明其犯罪的有力物证。当行为人发觉其行为被追查时,常常会出现隐蔽罪证或贪利等动机,转移赃款赃物。办理贪污案件,对此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以防止行为人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这样即能够收集到有力的物证,又可以挽回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损失。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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