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修改、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保险人作出决定前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交通保险公司未事先通知消费者解除合同,消费者有权利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修改、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保险人作出决定前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2.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通知其他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可以向交通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要求交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交通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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