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买到过期药可按十倍最低1000元索赔,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销售者赔偿后,可追偿给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销售过期药品定性为销售劣药,可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消费者购买商品受损害,可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可追偿给生产者。购买过期药可通过电话投诉或写投诉信投诉,保留好证据是维权的依据。
法律分析
药店买到过期药可以尝试按十倍最低1000元索赔。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最低1000元。销售过期药品定性为销售劣药,对此消费者可根据规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过期药品是属于劣药,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药品监督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药店买到过期药怎么投诉
保留好证据。药店买到过期药,建议把证据保留好,因为这是维权的依据。比如保留好药品和购买票据等。有了这些证据,才能去有效的维权。拨打电话投诉。在药店买到过期药,可以拨打电话投诉,比如拨打一些主管部门的电话,把购买药物的地点和购药经过讲清楚就行。写投诉信投诉。在药店买到过期药,也可以写投诉信投诉。比如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或者不想透漏个人信息,也可以去写一封匿名信投诉你的购药经历,然后寄给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结语
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按十倍最低1000元的标准要求药店赔偿。若药店不予赔偿,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为有效维权,建议消费者保留好证据并拨打电话或写投诉信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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