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各出资方可商定选择以下方式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作价:(一)协商作价; (二)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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