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大量抢劫;(五)抢劫造成重伤和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七)持枪抢劫;(八)抢劫军事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有自首、坦白、立功、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在量型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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