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依法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就是说在房屋未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小区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买受人可以就相关证件在收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检查。
2、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放商不能提供这“两书”,买受人完全可以拒绝收房。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6、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开发商随意设置交房前置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但如果在购房合同中事先约定将购房者预交物业管理费或开发商代收代缴费用作为交房前置条件的,则从双方约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若开放商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9、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0、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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