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存在不利影响的,可以看孩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法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就有权定期去探望孩子,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拒绝。父母双方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能达成约定的,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和父母的具体情况,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只要当事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就有权在固定的时间内去探望孩子,探望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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