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职期间发放吗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离职以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根据规定,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对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的,补偿金的标准至少应按劳动者在职期间正常工资的20%-50%确定。
3、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打起了小算盘:对离职后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其还在职期间,工资单中单独辟出一个项目竞业限制补偿金(预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劳动报酬包含了若干金额的预发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就以之前已经预发过了为由不再发给经济补偿。这样可以吗?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预发吗?答案是不可以!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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