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次要角色。实行犯是真正实施犯罪的人,不可能是教唆犯。教唆者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犯罪,成为间接正犯。教唆犯具有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特点。教唆犯不可能是帮助犯,而可能是实行犯。中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观点。
法律分析
教唆犯只能是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如果是实行犯,就不会是教唆犯。
教唆犯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地位,而实行犯是真正实施犯罪的人,不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但是教唆者运用欺骗、胁迫等的手段,剥夺他人意志自由使其犯罪,则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属于实行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这句话我认为是错的,因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是教唆,引导和部署的作用,但是也可以是实行犯,而帮助犯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一个辅助作用,也可以是给实行犯和主要成员一个心理上的强化作用,所以,教唆犯不可能是帮助犯。教唆犯又实行帮助行为,教唆犯应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帮助犯为从犯的一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只论教唆犯,帮助行为为其量刑时考虑的加重情节;教唆犯又有实行行为,便成立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了,教唆行为被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所吸收,以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论。
其突出特点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中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
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结语
教唆犯是指以言行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引导和部署的作用,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实行犯是真正实施犯罪的人,不是教唆他人的人。然而,教唆者若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剥夺他人意志自由使其犯罪,则成为间接正犯,属于实行犯。教唆犯的特点是具有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和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对于教唆犯的惩罚应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帮助犯则是一种从犯,其帮助行为在量刑时应被视为加重情节。教唆犯的概念在中国刑法理论界有两种表述,一种是教唆犯是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另一种是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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