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通过协商或者是调解,或者是仲裁,或者是起诉来解决纠纷。在解决施工赔偿纠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事实。
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鉴定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要考虑受损建筑物周边的其他工地对其是否有影响
(2)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责任问题
二是需要考虑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
三是需要考虑建设单位存在的责任问题
2、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认识纠纷的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正确提起诉讼请求(没有修复的情况下请求修复或者在已经请求修复而未修复的情况下要求折价赔偿,自行修复必须要有合同、施工图纸、支付款项的凭证,没有发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不要遗漏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过错方,轻易不要遗漏被告,否则限制了建设单位的追偿权)
要考虑是否存在混合过错(也就是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3、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合法的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利。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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