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院墙属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归派出所管。
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住宅都受法律保护,别人故意毁坏他人院墙,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属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必须赔偿,并且将视损失程度给予警告或拘留,具体由派出所负责。故意毁坏他人房屋,如果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到5千元以上,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实施该行为的,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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