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相关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责。既遂与未遂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走私毒品以进入国内领域为既遂,贩卖以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运输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制造以实际制造为既遂。行为人是否获利不影响既遂。
法律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
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
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结语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明知是毒品且故意实施,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处罚。对于走私毒品罪,陆路输入应越过国境线进入国内为既遂,海路、空路输入则在船舶或航空器到达本国时为既遂。贩卖毒品罪以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无论是否获利。运输毒品罪在到达目的地前为未遂,到达目的地后为既遂,即使返回原地或其他地方也属于既遂。制造毒品罪以实际制造为既遂,数量和纯度不影响既遂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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