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活动将被追诉,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废弃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金额超过50000元。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如归还或有轻微情节可不起诉,但曾多次受罚者除外。
法律分析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司法实践与改进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司法实践与改进探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用卡诈骗罪行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审视过去的案例和实践经验,可以发现现行的量刑标准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如对于不同程度的诈骗行为的刑罚差异不够明确。因此,需要通过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量刑标准,以更好地适应不断演变的犯罪手段和社会需求。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的一致性,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通过这样的实践与改进,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司法实践与改进探讨是重要的法律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信用卡诈骗罪行威胁日益严重。对量刑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改进尤为重要。通过审视过去案例和实践经验,发现现行标准存在不足,如对诈骗行为刑罚差异不明确。需改进和完善标准,适应犯罪手段和社会需求。加强司法实践中定性和量刑的一致性,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市民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8194;#160;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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