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行政机关以员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的,此时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司法机关认定员工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单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的,一般判决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或要求社保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一、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吗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自动终止。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依据是《劳动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民事政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相关答复中提出,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由此可见,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一个分水岭。
如上所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任意性和权利性规范。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资双方均有延续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其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仍可延续劳动合同。
二、公司返聘员工属于什么员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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