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点
1、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主观上都是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
(2)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进行了修改。根据法条内容,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
第二,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骗领就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身份事实,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的行为。骗领到的信用卡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
第三、行为人使用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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