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版权意识指的是保护版权的思想意识,提高版权意识有利于维护我们的劳动成果不受侵犯、增强国人创造动力、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秩序、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
一、版权与着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着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着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3、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着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着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着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着作权。
4、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
5、期限不同
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着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着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对于着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二、关于侵犯版权法律责任答疑
网友提问
律师您好,现在我国国民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看重了,我自己本身就是搞文娱行业的,想向您咨询一下,如果版权受到侵害的话,侵权行为人一般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侵犯着作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的不同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一般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有关着作法侵权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着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和19条。其表现形式为:
(1)处罚主体是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2)处罚设施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行政处罚。
3、根据《着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侵犯着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着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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