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不一定要两个以上股东,一个股东也是可以成立公司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需要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具体有哪些内容
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内容:
1、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十条,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一人公司的特点: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法律特征:(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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