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银行卡需要开工作证明。
目前应监管部门要求,办理银行卡,特别是异地办理银行卡需要出示工作证明,或者是出示居住证明。这是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异地省份信息进行侵权甚至犯罪活动,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措施。不过,在户口所在地办理银行卡一般不需要工作证明,仅出示身份证即可。
办银行卡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要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银行营业网点柜台;
2、到达银行以后,告知大堂经理需要办理银行卡;
3、然后申请人领取申请表以及排队号码,叫到号以后把填好的表格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
4、然后在指定地方签名而且输入取款密码,等柜员处理完全部手续以后就可以拿到银行卡了。
银行卡的使用方法:
1、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如果发现ATM机的密码防护罩和入卡防护槽有异常情况,为了安全起见,不要使用,同时立即告知银行;
2、为防范假ATM机的情况,客户应尽量选择有显著标识的自助银行,在银行的录像监控下使用ATM机;
3、最好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分开存放,不要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及密码;
4、刷卡消费 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拿到签购单及卡片时,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为本人的卡片;
5、开通手机短信服务,随时掌握账户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交易,马上致电银行进行挂失;
6、如果怀疑资金被盗,应立即拨打银行电话,并对银行卡账户及时进行挂失。
综上所述,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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