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法冻结的账户类型有以下几种: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0、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11、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12、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13、党费;
14、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15、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16、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17、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18、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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