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工程量等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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