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各种产物,不论其表现方法或形式如何。但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它必须是原始创作。作品中反映的思想无须是新的,但表现它们的形式(不论是文学还是艺术的)必须是作者的一种原始创作。最后,保护与作品的质量或价值无关(一件文学或音乐作品不论根据不同品味而被认为是好是坏,均受到保护),甚至也与打算实现的创作目的无关,因为作品可能具有的用途与它受到的保护没有任何关联。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一切原始智力创作。这些作品在各国版权法中均有非详尽的、示例性地列举。作者的作品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必须来源于作者本人,即它们必须是经作者劳动而产生的。但版权保护不要求作品通过想象力、创造力的检验。作品不论质量如何,以及在与文学、艺术和科学几乎毫不相干的情况下(如纯粹的技术指南、工程设计图甚至地图),均受到保护。这种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在版权法中有明确的列举,例如,法律及官方决议或单纯的每日新闻通常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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