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代表性形式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4 15:42:58
驰名商标的代表性形式有哪些?
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有。1、申请保护。即当事人主动要求认定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2、自动保护。即商标所有人未提出保护请求,但商标局在办理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或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时,确认侵权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其他表现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导读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有。1、申请保护。即当事人主动要求认定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2、自动保护。即商标所有人未提出保护请求,但商标局在办理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或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时,确认侵权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其他表现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有:
1、申请保护。即当事人主动要求认定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
2、自动保护。即商标所有人未提出保护请求,但商标局在办理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或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时,确认侵权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其他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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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代表性形式有哪些?
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有。1、申请保护。即当事人主动要求认定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2、自动保护。即商标所有人未提出保护请求,但商标局在办理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或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时,确认侵权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其他表现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