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来找他人强奸罪的证据:
1、被强奸的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
3、现场遗留的物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包括: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表现形式为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4)被害人陈述,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做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只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专门人员作出的意见才是鉴定意见,是一种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猥亵儿童需要什么证据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猥亵儿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但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2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三、抢劫罪要哪些证据证实
抢劫罪要下列证据定罪: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3.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5.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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