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三年前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三年过去了,检察机关侦查无果,我朋友至今也没有接到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我在公安部门工作,据我所知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于是让朋友去检察机关找。检察机关的答复是:已经自动解除啦。请问有无自动解除的法律规定?几年来,朋友饱受精神折磨,在当前我国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谁来保证?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根据这一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这里法律规定采取的是应当(必须)及时解除,是为了还其人以自由;应当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让其及他人知道其已经获得自由。萧县人民检察院对你朋友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至于所谓的自动解除尚无任何法律依据。但目前对司法机关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很难通过法律程序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向人大或上级检察机关投诉,要求给出合理结论。 该内容由 马长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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