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特殊情况下,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一、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
部分劳动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以为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亦应被认定为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认识而提起的诉讼也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二、伪造劳动合同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谁主张劳动合同造假,谁就需要承担证明合同有假的举证责任。
三、劳动仲裁怎么取证才会有利
一般而言,在劳动纠纷中,有以下三种取证途径:
1.主动搜集提供。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均应积极提供证据。搜集时,上述八种证据种类均可以搜集。
2.相应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包含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考勤记录、相关考核表格等。
3.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保存的公文、电子证据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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