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一、民事经济诉讼一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吗?
有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交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这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由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以上证据经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是否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要举出证据加以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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