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一般认为可以。首先,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一方面,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另一方面,妇女也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侵害其性的自己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妇女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这是由猥亵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最后,刑法并没有将犯罪主体限定在男子。
2、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对此应分情形来回答。首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目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对此应当没有疑问。基于同样的理由,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其次,对于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特别要指出的是,将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分为是否公然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
换言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强奸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而这一限制条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一、男子强吻女子的行为如何认定
强吻,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亲吻他人。要看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认定为猥亵妇女的行为,则可以认定为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并且定罪量刑。如果情节轻微的话,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司法解释将其更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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