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即符合上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二)请求方没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即请求方无《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如果双方均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三)因法定的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层面的伤害和精神层面的伤害(四)因该法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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